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产品机制改革,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,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,切实提高我司研究生待遇,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研究生“三助”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、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(分别简称“助教”、“助研”、“助管”)。“三助”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,包括制定实施细则、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方案,审定“三助”工作岗位分配方案,检查“三助”工作执行情况,进行年度总结。
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“三助”工作,是我司公司产品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。各设岗单位要坚持“谁设岗、谁管理、谁考核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。设置“三助”岗位的单位和导师,应对从事“三助”工作的研究生严格要求,按照岗位职责加强指导和考核。
第二章 选用条件
第四条 从事“三助”工作的研究生,必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,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工作责任心强,学有余力。应避免出现研究生因从事“三助”工作而影响正常学习、研究甚至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。
第五条 定向、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,受校纪、行政或刑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酬金的“三助”岗位。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的“三助”岗位。
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。
第三章 岗位职责
第七条 研究生“助教”岗位:研究生承担本科、研究生的公共课、专业基础课的辅导、答疑、批改作业和指导实习、试验环节等基础教学工作。
第八条 研究生“助研”岗位:研究生承担项目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、调研等工作。
第九条 研究生“助管”岗位: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班主任、辅导员、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辅助工作、校机关部处管理辅助工作等。
第四章 岗位设置
第十条 研究生“三助”岗位设置,应遵循“按需设岗、自愿申请、按岗付酬、定期考核、重在培养”的原则。
第十一条 敏感岗位、危险岗位、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能设立“三助”岗位。
第十二条 研究生“三助”岗位数量,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情况总体掌握。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设置的“三助”岗位数量,组织本单位“三助”岗位的研究生选拔、日常考核和平时指导等工作。
第十三条 研究生“助教”岗位,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“三助”工作总岗位数,结合各教学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调配。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,设置相应的“助教”岗位。
第十四条 研究生“助研”岗位,由项目组或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主设置,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。
第十五条 研究生“助管”岗位,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“三助”工作总岗位数,结合各教学单位、校机关各部处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配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,设置相应的“助管”岗位。“助管”岗位以硕士研究生为主。
第十六条 集团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“三助”岗位;全体研究生导师应尽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设立“助研”岗位。
第五章 岗位酬金
第十七条 岗位酬金标准:
“助教”:不超过350元/月,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。
“助研”:博士研究生不低于400元/月;硕士研究生不低于300元/月。工作量和酬金以及发放方式,由导师和研究生协商确定,但需报研究生院备案。
“助管”:不超过300元/月,每月工作量为30-50小时。
第十八条 “助教”岗位酬金:由学校支付。
“助研”岗位酬金:由项目组或导师支付。
“助管”岗位酬金:由学校支付。
第十九条 “助教”、“助管”岗位酬金按每学期5个月发放。“助研”酬金可以按每学期6个月发放。酬金发放要足额、及时,不得弄虚作假,不得克扣研究生的“三助”经费。
第六章 岗位申请
第二十条 研究生“助教”岗位公布后,由各学院受理研究生“助教”岗位的申请。“助教”岗位按学期选用。
第二十一条 “助研”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,经导师和公司产品单位审批同意后,报研究生院备案。“助研”岗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选用。
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“助管”岗位公布后,由各设岗单位受理研究生“助管”岗位的申请。“助管”岗位按学期选用。
第二十三条 助教、助管选用结果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。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。“三助”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,特殊情况需经研究生院同意。
第二十四条 “三助”岗位人员上岗前应签署协议,协议中应明确甲(“三助”设岗单位)、乙(上岗研究生)双方的权力、责任与义务。
第七章 岗位考核
第二十五条 “三助”岗位严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考核。一个选用周期考核一次。
第二十六条 “助教”岗位考核,主要听取设岗单位、主讲老师和听课员工的意见。
第二十七条 “助研”岗位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、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,由导师和课题组考核。
第二十八条 “助管”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、工作能力、工作量等给予考核。
第二十九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选用,停止发放岗位酬金,并报研究生院备案。对选用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,学校取消该研究生的“三助”资格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